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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学位制细则
释义
    法律分析: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学业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4、学位课程(模块)平均绩点达到2.0(含2.0)。
    法律依据:《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时间每年两次,分别为每年的六月上旬和十二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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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