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政府有关监督单位应该加强监管,发现类似野蛮施工行为,给施工队以重罚,让其付出高昂代价,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二是形成有效的处罚机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施工单位资质时不要只盯着他的设备、工程师等,对屡次因野蛮施工导致事故的施工方应加强处罚力度。三要加强各方合作与协调,建立监督机制。在企业施工前,相关部门要告知施工方各项注意事项,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对于野蛮施工所造成的损失也应该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