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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兴良教授告诫办案人员:无论有意还是无心,办冤案就该永远钉在耻辱柱上!
释义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遭受司法冤屈的被害人面前,对于司法机关无论进行何种责难都应该。为了避免冤案,对于司法机关无论提出何种要求都不为过。冤案的制造者,无论是有意还是无心的,都应该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尽管难以实现,我仍然要说: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
    赵作海案·案件回放
    被告人赵作海,男,1952年10月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文盲,住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199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1998年2月15日,被害人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赵作印到柘城县老王集派出所报案称:其叔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晚无故失踪,与其叔关系最好的同村村民赵作海在赵振晌失踪时脸上有伤,且赵作海对其脸伤的形成原因说谎话,怀疑其叔的失踪与赵作海有关系。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村西淘井时,从井中打捞出一具无头、无四肢的男尸,遂向柘城县公安局报案。刑警大队通过调查访问,得知附近村庄赵楼村村民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失踪,于是围绕赵振晌的失踪展开调查,并根据赵作亮、赵作印的反映材料,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作海和被害人赵振晌均与本村妇女杜某某有通奸关系。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杜某某家与杜某某通奸时被赵振晌碰见,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面部砍伤。赵作海逃离杜家后,赵振晌追赶至赵作海家院内,赵作海持刀将赵振晌杀死并将尸体肢解、隐藏。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核准了赵作海的死缓判决。
    2010年5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河南高院,本案被害人的赵振晌又回到村中,请求河南高院审查处理。在得知“亡者归来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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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5 9: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