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
释义 |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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