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必须先加入中国国籍,才能取得中国的户籍,也可以办中国的居民身份证。国籍认定办事流程:1、缴验本人有关国籍证件; 2、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 3、县、市公安局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承认其属国籍,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4、县、市公安局经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不承认其所持有关国家护照,并做相应处理。国籍受理、审批办事流程:1、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及证明; 2、填写国籍申请书; 3、交本人两寸照片四张; 4、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 5、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7、申请人交纳国籍证书费用; 8、受理机关在转交入籍证书和复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