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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执行异议需要满足哪四个条件?
释义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不动产、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并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且未办理过户登记,可维护买受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拓展延伸
    房屋执行异议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解析
    房屋执行异议是指在房屋被执行拍卖前,有关人对执行标的物存在异议并提出申请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执行异议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首先,异议人必须是法定权利人或合法利益人;其次,异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是恶意的;第三,异议必须是与执行标的物的归属、数额、程序等相关的;最后,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在程序上,异议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和辩论。执行法院将依法审查异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裁定。房屋执行异议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解析是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房屋执行异议,异议人应满足法定条件,提供合法有效的异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和材料。执行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以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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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