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执行异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若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且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同时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按法院要求交付剩余价款,且非买受人个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有权继续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分析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拓展延伸 房屋执行异议条件解析与适用范围 房屋执行异议条件解析与适用范围是指对于房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异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提出。首先,异议必须基于合法的权益,例如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其次,异议必须具备真实性,即提出的异议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第三,异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最后,异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房屋执行异议条件的解析与适用范围是为了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房屋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在房屋执行过程中,若买卖合同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且合法有效,且买受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并已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并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且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可提出房屋执行异议。房屋执行异议需满足合法权益、真实性、时限和法律规定等条件。此解析与适用范围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房屋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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