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重伤标准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重伤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缺失 1、一只手或者是两只手拇指缺失超过指关节; 2、拇指除外,如果是一只手,有三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如果是两只手,任何四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 3、缺失掌骨相连的任何两根手指; 4、缺失一只脚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是脚跟的百分之五十; 5、缺失一只脚的第一个脚指头和其余任何两个脚指头,或者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四个脚指头; 6、两只脚缺失五个以上的脚指头; 7、缺失任何一只脚第一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8、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任何三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完整,丧失改有的功能 1、各种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2、胳膊关键伸直位收到限制限制,活动范围小于90度或者限制范围内活动范围小于10度; 3、各种关节中的一个都有问题,活动受到限制或者是引起什么疾病; (三)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貌毁损 1、一只眼睛却是或者萎缩或者看不见; 2、眼睛损坏明显影响容貌; 3、一变眼眶骨折或者明显塌陷; 4、一只耳朵缺失达到50%或者两只耳朵缺失达到了60%; 5、鼻子缺失或者是塌陷; 二、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如何判刑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如何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情形下,一人重伤,肇事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未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重伤二级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对方鉴定是重伤二级的,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1、重伤或轻伤是指伤者的伤情,不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依据,经鉴定是重伤二级的,与具体赔偿多少钱没有必然的联系; 2、如果伤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严重伤害的,在赔偿方面应该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否伤情鉴定; 3、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伤者是否构成伤残、具体的伤残等级是几级、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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