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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者重伤标准
释义
    交通肇事罪的重伤标准是:
    (1)肢体残废: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
    (3)容貌毁损: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4)丧失听觉;
    (5)丧失视觉;
    (6)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
    一、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哪些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及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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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