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者重伤标准 |
释义 | 交通肇事罪的重伤标准是: (1)肢体残废: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 (3)容貌毁损: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4)丧失听觉; (5)丧失视觉; (6)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 一、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哪些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及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