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平责任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人有过错,依据过错确定加害人的责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 认定“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这就需要法院首先要审慎地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地得出“没有过错”的结论,而不能用十分宽松的过错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有无过错的问题,从而把有过错的案件做为“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或把所有依过错难处理的案件不适当地按“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这样极可能严重威胁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的存在地位,导致民事归责原则体系的瓦解。 二、“实际情况”并非弹性规定,而应该由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明确解释 “实际情况”主要应该包括两方面:即损害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双方经济状况,这两点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凭司法人员做主观臆断。我们认为,可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优于受害人或与受害人相同;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一方从损害行为中受益等情况。 三、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合理所分担的责任 应主要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对人格权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且此种损失主要是指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