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欠供热费卖房时房产局不给过户 |
释义 | 延边一居民卖房时,因欠供热费,在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由于买卖双方已签订协议,房屋无法过户,卖主因违约按合同返给买主双倍定金。房屋卖主认为房产局行政不作为,将房产局告上法庭。经延边州中级法院调解,房产局支付给原告4000元损失。 2009年6月下旬,延边州居民朴某将自己的77.33平方米房屋卖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09年7月初,朴某到当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局要求他过户前必须提交他的房屋不欠供热费的证明。 朴某随后来到供热大厅,供热大厅称他的房屋欠供热费4000余元,如不交上供热费,拒绝提供房屋不欠供热费的证明。因朴某对所欠的这笔供热费存异议,所以他不想全交,就再次找到房产局,商量能否减免供热费然后给他办理过户,可房产局坚决不同意。 双方由此僵持不下,一拖就过了朴某当初和李某签合同时约定的过户日期。没办法,2009年7月23日,由于未能按合同时间过户,完成房屋买卖,朴某只好按合同中的违约内容,双倍返还了李某买房的定金,损失了1.5万元。 卖房子办理过户手续,为啥必须得提供不欠热费证明呢?他通过了解得知,房产局办理房照过户时,要求当事人提供不欠热费证明,并不是什么法律法规内容。而是当地有关部门为收取热费制定的绑定式强制性要求。 朴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房子没卖成,又因违约赔了钱,都是因房产局以供热费问题未给自己房屋产权过户造成的,他认为房产局的做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将房产局列为被告诉讼到法院,要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他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朴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曾向房产局提出办理过户申请的事实。即使原告提出了申请,可第三人李某(房子买主)未到场,也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中关于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因此被告不为其办理房屋登记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朴某的诉讼请求。朴某不服一审结果,向延边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延边州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人员没急于开庭,先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当事人的情况后,认为此案适合调解程序。经过对当事双方的调解,被告房产局最后支付给原告朴某赔偿款4000元,朴某撤回了上诉。目前延边州法院已下发撤诉裁定书,此案就此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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