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是否有义务必须签署抵押协议 |
释义 | 承租人没有义务签署同意抵押的协议,可要求继续租赁直到合同期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如果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抵押人保留房屋所有权,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时,抵押权人享有追索权,抵押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法律咨询:出租人要将出租房屋抵押,要求承租人签署一份同意抵押的协议。承租人有义务必须签署么?如果签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如果以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承租人能否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继续租赁房屋? 律师解答:没有义务。可要求继续租赁直到合同期满。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特征(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承租人并没有义务签署同意抵押的协议。如果承租人签署了该协议,法律后果可能是承租人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如果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或收益租赁物,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此,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房屋直到合同期满,并享有相应的保护权益。抵押房屋的设定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抵押人应自行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抵押权人有追索权,而房屋受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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