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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财类案件立案标准
释义
    一、侵财案件的最新立案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会对侵权人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而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是有一定标准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侵害公私财产的行为是非常多的,不同的行为治安处罚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盗窃公私财物的。依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财产数额达到一千以上的,就会构成犯罪,所以盗窃财物一千以下的,就会进行治安处罚。
    2、诈骗公私财物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以上的构成犯罪,所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以下的,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
    3、哄抢公仅财物数额在4000元以下的,不会构成聚众哄抢罪,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4、破坏公私财物数额不足5000的,不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
    通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分析,侵犯财产的治安行为是非常多的,不同的行为处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财产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侵财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侵财犯罪的种类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网络侵财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
    1、在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被害人是受骗人,行为人构成隐瞒真相型诈骗,隐瞒真相包括隐瞒交付物本身;
    2、在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并冒充本人使用的,依然存在受骗人,但可能被害人与受骗人并非同一人,受骗人也可能是机器人。
    三、什么是侵财犯罪
    侵财案件是指涉及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包括抢劫、诈骗、盗窃等犯罪案件。
    财产犯罪,犯罪分类之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上称侵犯财产罪,有的简称为财产罪。以公私财产为目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自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产生犯罪以来,财产犯罪就一直存在。
    在我国,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包括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其侵害的对象为财物,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如电、煤气)、知识产权(如技术成果等)、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等。
    上述财物必须有所有权归属,才可作为本类罪的侵害对象,废弃物、声明放弃所有权的财物不属此范围。至于某些物,如人的肢体、器官、尸体、骨骼、血液等是否视为财产而作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理论界的观点也有分歧。
    四、何为诉讼欺诈侵财行为
    (一)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义
    关于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义,理论界尚有分歧,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观点是学术界多数人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指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真相使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误解,从而在诉讼中谋求不当的诉讼利益或利己裁判的行为。这一观点将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四种类型,强调诉讼欺诈行为产生于诉讼过程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并非一定要产生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只是诉讼欺诈行为达到侵财目的而采取的方式,而非诉讼欺诈行为构成的时间要素或环境因素。
    (二)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现实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侵财行为通过各种形式显现出来。行为人或是自己伪造证据,如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或是利用别人隐私,胁迫其以书面形式自证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是利用他人的错误或失误,以已经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履行等等。但这些行为都有以下共同的现实表现:
    1、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些行为一方面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在调处纠纷作用中的可信度。使司法活动背离真实、公正的价值目标,极大地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同时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2、通过诉讼的手段达到侵财的目的。行为人无论是自己伪造证据,还是胁迫他人在违背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凭证,还是利用已经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凭证要求再次履行,均是以通过诉讼方式而达到侵财目的的。
    3、诉讼欺诈的法律后果是法院对被害人财产作出错误处分,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而被害人则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三)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并进行处理,首先要界定清楚该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构成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又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中,以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为主要客体。
    第二,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诈取被害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是构成诉讼欺诈的前提性条件,也是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准备阶段;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是诉讼欺诈行为必备的形式要件;法院对被害人财产做出错误处分,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而被害人则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是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单位和个人均可。
    第四,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其根本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取得财产性利益。
    五、传销属于侵财类案件吗
    不算。
    侵财犯罪的种类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律规定
    侵犯财产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六、侵财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责任吗
    侵财案件可不可以附带民事责任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的财产因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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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