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哪些项目的待遇? |
释义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属于正常分娩的,其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为三个月;属于计划内流产的,支付假期工资。(2)医疗服务包括女职工怀孕、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属于正常分娩的,其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为三个月;属于计划内流产的,支付假期工资。(2)医疗服务包括女职工怀孕、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但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的待遇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服务超出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和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负担。 一、青岛生育险报销标准 1、生育医疗补助费 (1)生育医疗补助费1200元;剖腹产增加生育医疗补助费1000元;妊娠合并症增加生育医疗补助费4000元。 (2)计划内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按规定享受待遇。 (3)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从生育医疗补助费中报销;超出部分,由企业按规定报销。 (4)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产假期间内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继续休息治疗的,由企业按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2、产假工资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按本人缴费工资标准拨付。 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女职工宫外孕流产假期规定 劳动部文件劳险字[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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