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判决执行程序中的申诉和复议是两种不同的申诉方式。申诉是指当事人对执行裁判案件的具体程序或者结果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判;而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执行裁判案件的程序或者结果不服,向原执行法院申请再审,由原执行法院自行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两种申诉方式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期限等均不相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裁判案件的具体程序或者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裁判案件的程序或者结果不服,可以在二年内向原执行法院申请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再审期间,原执行法院可以裁定暂停执行,但应当将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原执行法院裁定再审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裁判案件的具体程序或者结果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判;当事人对执行裁判案件的程序或者结果不服,应当向原执行法院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