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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释义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包括:
    1、管理及行使该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权力;
    2、处理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事务关系,保障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并且只能在依照法律程序和国家层面需要时向中央政府请示;
    3、根据上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处理其他事务,以保证该特别行政区内的乘用工具、机器、器材、电力及通讯等方面的工作顺利运行;
    4、行使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的权利,制定该特别行政区的法规、政策及程序标准;
    5、采取措施保护个人、公司、团体等的权益,处理特别行政区内的民事、行政、经济和刑事案件,以及维护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
    6、管理土地、水、林木等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城市建设,推进公共设施建设等事务;
    7、发行货币,管理金融市场;
    8、管理该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文化、体育、科研等事务;
    9、处理与外国的关系,开展外交工作,并实施相关协定;
    10、行使其他法律赋予的职权。
    不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2、中央制定的金融、货币、财政、贸易、反垄断和移民事务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并由中央政府管理。
    3、司法管辖权不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范围之内,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依法保障独立司法,保护法官履行职务的权利。
    4、安全保卫和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由中央政府设立机构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职权。
    5、中央政府派遣的在特别行政区内的公职人员,不受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
    6、中央政府拥有法律和行政的最高决定权。
    综上所述,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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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