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假药罪证据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一)、证人证言 1.生产、销售假药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 (1)生产、销售假药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2)假药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持续时间。 (3)假药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假药的种类、适用对象及销售去向。 (4)生产、销售假药非法所得资金及账务情况。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6)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包括: (1)所知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购买假药原料的途径、数量、价格等。 (3)购买人因使用假药而受到的伤亡情况。 (二)、物证 1.生产、销售假药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 2.假药的原料、包装,成品的实物和照片。 (三)、书证 1.生产、销售假药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 2.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3.与案件有关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出入账单,假药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 4.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及封存假药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5.假冒药品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 6.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 7、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一、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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