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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定义
释义
    倒卖车票、船票罪的主旨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倒卖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罪行,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多次倒卖、获利较大、倒卖数额巨大、内外勾结倒卖、造成恶劣影响等。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以赢利为目的。
    法律分析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赢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结语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一种严重的行为,指的是倒卖真实车票、船票。根据《刑法》第227条第2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倒卖车票、船票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为票证价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单位犯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倒卖车票、船票的立案标准包括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以及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赢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在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车始发站、终点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列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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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5: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