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一、保险合同变更方式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三、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被保险人地址; (2)标的数量; (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保险期限、金额; (5)保险责任范围; (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