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兄弟之间的赡养和抚养义务是否存在? |
释义 | 兄弟姐妹间的赡养抚养义务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赡养的义务,而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赡养的义务。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的适用条件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姐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兄弟之间是否有赡养抚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三是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二是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三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结语 兄弟姐妹之间的赡养抚养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因为他们通常由父母抚养。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的义务。同样地,由兄弟姐妹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也有扶养的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适用条件包括兄弟姐妹有负担能力、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弟妹尚未成年;而弟妹对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则包括由兄弟姐妹扶养长大、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弟姐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方可确立兄弟姐妹间的赡养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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