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儿童犯罪中止研究 |
释义 | 绑架罪一般不会中止,只有在意外情况下未能成功劫持被害人才算未遂。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也可视为中止,但一旦成功劫持被害人后就不再中止。将被害人释放后是犯罪既遂的表现,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分析 一般是不会出现犯罪中止的,绑架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绑架罪是行为犯,一般不存在犯罪中止,只有在绑架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将被害人劫持的才是未遂。 或者可以认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行为人由于主观原因自动中止犯罪的可以认为是犯罪中止,但是一旦劫持被害人成功后就不再存在犯罪中止。 绑架后放回被害人的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是量刑应当考虑的情节。 拓展延伸 拐卖儿童犯罪的预防与救助措施 拐卖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与救助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拐卖儿童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通过媒体、学校和社区等渠道,普及相关知识,引导家长和孩子们了解拐卖儿童的手段和危害,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警方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线索的收集和侦破,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加强对受害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的救助机构和社会支持网络,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教育培训等全方位的帮助,帮助受害儿童重新融入社会。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加大对涉外犯罪分子的追诉力度。通过综合施策,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保护孩子们的安全和权益。 结语 绑架罪是一种行为犯,一般不会出现犯罪中止。只有在绑架过程中由于意外原因未能成功劫持被害人才可视为未遂。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如因主观原因自动中止犯罪,可认为是犯罪中止。然而,一旦劫持成功,犯罪中止即不存在。将被害人放回后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应考虑在量刑中。拐卖儿童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为预防和解决此问题,需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加强对受害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工作,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以保护孩子们的安全和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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