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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差异
释义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审理对象、提起主体、提起条件、提起期限、审判适用的程序以及审判结果能否加刑。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已生效案件,由最高法院等特定机构提起,提起条件较为严格,提起期限较为灵活,审判结果可加刑也可减轻刑罚。而二审程序审理尚未生效案件,由上诉人或检察院提起,提起条件较为宽松,有固定的提起期限,裁判时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律分析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结语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在审理对象、提起主体、提起条件、提起期限、审判适用程序以及审判结果能否加刑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已生效案件,提起主体有限,提起条件要求确有错误,提起期限没有限制,审判适用程序取决于原判程序,结果可加刑;而二审程序审理未生效案件,提起主体更广泛,提起条件较宽松,提起期限有限,审判适用程序与案件类型相关,结果不得加刑。两者在司法体系中各有其独特的作用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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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3: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