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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单位能够提出破产申请?
释义
    破产申请主体: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注意注销登记、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管理人职务终止、破产债权人权益、保证人责任、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欺诈救济、破产案件资料保管等事项。
    法律分析
    一、哪些主体可提出破产申请
    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而债务人是指破产企业,而债权人是指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要注意什么
    按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要注意还有以下事项:
    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债务人企业而言,在管理人办理完注销登记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如果还存在未完结的诉讼或者仲裁的,管理人仍需要处理遗留事务,并不能在此时就终止执行职务。
    4、对于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者没有完全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人而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无权向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提出偿债请求。
    5、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债权人未依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6、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按照程序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在有的国家称为债权的追加分配。
    7、对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漏洞,如破产欺诈等行为被发现,法院仍可受理,并采取适当措施对利益受损人予以救济。
    8、破产清算案件终结后有关破产案件账册、卷宗材料的保管。在有的国家由法院租仓库来存放这些资料,有的是永久保管,有的是一定期限的保管。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事宜,由纳税人出资来保存对市场交易信用链条颇为重要的破产账册、卷宗材料是必要的。
    结语
    破产程序终结后需注意以下事项:1、管理人应在终结破产程序后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债务人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将消失。3、管理人在注销登记后终止执行职务,但如有未完结的诉讼或仲裁,需处理遗留事务。4、破产债权人无权向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提出偿债请求。5、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需继续承担未清偿债权的清偿责任。6、如发现新的破产财产,需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7、法院仍可受理破产欺诈等漏洞,并采取措施救济受损人。8、破产案件账册、卷宗材料的保管需妥善处理,以维护市场交易信用链条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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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