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龙岩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龙岩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 (二)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所需材料。 二、龙岩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一)《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第六十一条: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1、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2、《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3、《采血入库流程单》; 4、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 5、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6、确认该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供)。公民捡拾未成年人并抚养超过1个月后才申报户口的,由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该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公民按照第一款规定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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