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南京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释义
    南京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参保人员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过渡期内,根据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部分将得到补齐,高于原办法的部分将按不同比例发放。详情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
    以下是关于南京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结语
    根据以上关于南京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退休后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在过渡期内,根据新的计算方法,如果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将会进行补齐,而高于原办法的部分则会根据退休年份进行相应的发放比例。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执行细则可参考《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 15: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