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李四同居期间买了一套二手房,由张三出资,房子登记在张三名下,且以张三名义办理的贷款。 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签订一份《房屋共有协议》约定该套房屋为两人共有,若此后双方离婚此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分割。 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李四提出要平均分割该套房屋,张三对《房屋共有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迫于李四压力签订的,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的权宜之计,不是真的财产处分行为,不同意分割房屋份额给李四。 李四是否有权分割该套房屋份额? 该房屋购买时间为张三、李四登记结婚前,且是张三个人贷款购买,虽张三、李四签订了房屋共有协议,但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李四未在相关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故该房屋属于张三婚前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属张三所有。 张三、李四登记结婚后,张三与李四用双方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故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张三应将李四偿还贷款部分按照升值比例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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