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首先,因申请人的过错(一般诉讼结束后,申请人败诉),导致营运车辆的损失,应由申请保全的申请人赔偿,再者,由于申请保全的申请人的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某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扣押)措施,从程序到实体均无违法性,这种情况营运车辆的车主不应主张赔偿损失。第三,如果某法院采取扣押措施后,营运车辆的车主积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法院未及时迅速裁定解除扣押,造成营运车辆的损失,过错责任应由法院承担,营运车辆的车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由某法院作为赔偿主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