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本人到场确认出生证明可行吗? |
释义 | 公证处可代理申请人办理出生公证,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出生证明。出生证明可是医院、派出所、单位开具的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应向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国外居民向在华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公证书应真实,姓名采用简化字,出生日期准确,出生地点明确。父母姓名、收养信息等需注明,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不一致需更正。已在国外出生者可获得"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仅为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 法律分析 不是一定要本人去的,可以请别人代理,代理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免冠照片、出生证明以及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出生证明可以是医院开具的、派出所开具的、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或者是独生子女证充当出生证明。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出生公证办理注意事项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结语 代理人可携带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到公证处办理,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免冠照片、出生证明等。出生证明可以是医院、派出所、单位人事部门开具,或者独生子女证充当。办理出生公证时,请确保当事人姓名真实,出生日期准确,出生地点明确具体。父母信息需清楚,如有更正需求,请到发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出生的人应在当地机关获取出生证明。公证处只为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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