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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行使抗辩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释义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行使抗辩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物业公司未履行本应先履行的服务时,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这个是业主最喜欢行使的抗辩权形式。就是物业活还没干完呢,就先催业主缴费,这个时候我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也就是你物业公司不能提前收费,你得先把相关的活干完了我才付费,你得先履行,所以叫先履行抗辩权。当然这个得要看物业服务合同里关于物业费用支付时间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的就是先支付后服务,那这个先履行抗辩权就站不住脚。
    (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某一特定服务项目但时间约定不明确时,业主以物业公司尚未履行这一服务项目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物业费。这个一般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实行,一般业主室内的服务都是先服务后付费,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公共部位真有业主提了意见并且说明要跟缴纳物业费挂钩,物业公司也会很快处理掉的。
    (3)在物业公司履行的物业服务、营造的小区环境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业主拒交物业费。一般地,物业服务合同会对物业服务的质量,即物业公司应当如何保持小区环境作出详细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履行的物业服务、营造的小区环境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业主就有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交物业费。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一样,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若是物业、或者是业主,在条件不满足、或者是虽然满足却不能拿出证明条件已经满足的情形下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权利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不安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一)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有效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行履行义务方。因为双务合同的债务具有双务性,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的权利也是一方的义务,这样,才可能存在一方履行义务而对方不履行义务致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系单务合同,对方本无给付对价义务,故无“不安”之虞。
    (二)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只有对履行义务的先后期限有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应该有先后,先于给付方才可能享有不安抗辩权。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合同应同时履行,而不安抗辩权则是在异时履行的前提下发生的,且这种异时履行必须由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如果合同双方约定同时履行义务或对履行先后没有约定,合同当事人则只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义务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是一个客观标准,也就是说经营状况不断变坏,如资不抵债、破产等。
    (四)后履行义务一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从上述行为可看出当事人已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如不行使不安抗辩权,先于给付方势必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
    (五)后履行一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即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人难以相信其能履行合同义务。
    (六)后履行义务一方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如当事人撤销,分立等。
    (七)行使抗辩权一方必须提供确切证据。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防止一方任意借口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先履行的义务,导致交易不安全,影响合同的严肃性,一方必须举出另一方履约不能的确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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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