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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制度对证券民事侵权诉讼的影响
释义
    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可选择途径变得更多,法院或当事人可以根据人数、起诉时间、诉讼效率、社会效果等多方考虑,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1、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保护机构选择加入
    《规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诉法第54条第一款、证券法第95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法院必须首先同意展开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投资保护机构才能选择加入,将该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换而言之,如果法院已经发布权利登记公告了,投资保护机构选择不加入或者没有得到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则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也不能展开。
    2、前置性程序
    在启动代表人诉讼前,当事人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证券侵权的事实。依据《规定》第5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与旧规定相比较,前两项与原来规定的前置程序要求相同,后面的自认材料、交易所和相关的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是新增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新《规定》对证券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门槛有实质性的降低、材料来源范围也更大。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取证技巧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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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