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有何规定 |
释义 | 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必须是在当事人在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不成的情况下产生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的,那么就不需要法院在进行指定了。 一、民事诉讼中鉴定费用是当事人承担吗 民事诉讼中鉴定费用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应当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确定,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司法鉴定是否还能重新申请 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不服,是可以重新申请鉴定的。根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三、精神病家属是否可以放弃监护权 精神病家属不可以放弃监护权。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但是不能放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但是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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