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条件是什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二、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三、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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