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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什么当
释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
    1、法律。法律是由我国最高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定的;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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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