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溯及既往适用于审判之后吗 |
释义 | 《刑法》的溯及力的适用范围,也叫《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全部还是部分适用或者全部不适用。 《刑法》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是怎样的 在一般情况下,刑法的溯及力是不难确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刑法的修改或者犯罪行为跨越新旧法,由此出现了刑法溯及力确定上的以下两种复杂情形。 (一)刑法修改而产生的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刑法溯及力确定的参照物的新法与旧法是容易认定的,但在刑法修改频繁的情况下,新法与旧法就难以认定,因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更为复杂。 (二)行为跨越新旧法而产生的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在一般情况下,行为或者发生在旧法时,或者发生在新法时,同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容易确定。但在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的情况下,行为跨越新旧法。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旧法,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新法,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怎么规定 刑法的生效是指刑法发生效力的起始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规定: (一)公布后不立即生效,规定经过一段时间后的某一日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公布的,但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才生效,这是因为刑法的条款繁杂、内容丰富、不易于普及,公布后不生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后,达到一定的普及程序后才生效,更能发挥刑法的打击、震摄作用。 (二)公布之日起生效,这种生效的刑法一般是指特别刑法,即针对某一时间、某一事件的单行刑法,这类刑法条款较少、内容单一、易于普及和掌握。 刑法何时生效,在刑法的最后一条都会作出明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则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本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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