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侵犯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无效合理吗 |
释义 | 是可以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持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使他人已经获得的并且仍然有效的权利遭受伤害。此处的“在先权利”不是指商标权,而是指他人仍在享有的其他在先权利。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第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列明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载明商标图样,如果商标是指定颜色的,应当打印彩色的图样,另外附一件黑白图样。 第二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国内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提交公司成立证明以及对应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是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是境外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以及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第三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流程有什么?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