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方商标被他人抢注,如何进行维权? |
释义 | 商标被恶意抢注后的维权方法及认定要件。维权方法包括提出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以及司法诉讼。认定要件包括商标知名度、恶意抢注行为和注册成功等。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但需达到一定标准。被抢注商标需有一定知名度,抢注需采用不正当手段且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主张。认定恶意抢注要件包括主观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行为要件(不正当手段)。注册成功是客观要件。异议程序可阻止恶意抢注。 法律分析 一、别人抢注了我的商标如何维权 准备商标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证明证据,在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递交证明。若商标已经注册完成,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当事人还可以走司法途径,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抢注行为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只是其保护对象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1、被抢注的商标需有一定的知名度; 2、抢注商标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而非符合常理的不知情情况下的注册; 3、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被抢注的主张,否则相当于自动放弃自己的维权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二、如何认定商标被恶意抢注?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 结语 商标被恶意抢注后,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准备商标在先使用的知名度和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证明证据,并在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商标已经注册完成,您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此外,您还可以选择走司法途径,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抢注行为。请注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要求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在维权过程中,需要确保被抢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提出合理的主张,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维权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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