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除名条件是说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再满足前面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时将其除名。一般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给合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5、合伙企业没有股东会,就只有合伙人会议。一般更换程序是,经过全体合伙人会议的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就可以变更。但也可以自由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九条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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