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1、双方初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生育两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已死亡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生育服务证发放情况、婴儿出生情况、户口登记情况及时相互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