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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释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与诉讼中存在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基于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而参与诉讼。参诉理由、参诉方式和诉讼权利也存在差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以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因此,以申请方式参与诉讼程序是违法的。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根据案件的联系程度进行并案审理。
    法律分析
    一、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1、范围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参诉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主动追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4、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但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提起上诉,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
    需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三、有独三参假诉讼的方式
    有独三参加诉讼应以起诉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起诉的方式提起,这是本条法律规范明确的以起诉方式而非申请方式。诉讼法是钢性的法律,每个法律人都应当遵守。至于有独三起诉后,法院可根据案件的联系程度,并案审理。但有独三以申请方式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不言自明。
    另如前所述事实,参加诉讼的申请人因拆迁获得搬迁费的事实,仅是拆迁方给予的优惠政策,并不对房屋产权产生任何实质影响;且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申请人要先确权,或撤销具体的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在被确认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方可在继承案中析出自己一份权利。
    结语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与诉讼的人。与此相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与诉讼。这两类第三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范围、参诉理由、参诉方式和诉讼权利等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起诉的方式提起,而以申请方式参与诉讼程序则是违法的。因此,在有独立请求权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遵守起诉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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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