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实现债权或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质押财产为债务担保,债权人实现债务后,出质人可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后,债权人可就该物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担保人以质押财产为债务担保,若债务人未还款,债权人可行使质权实现债务,而出质人则可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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