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可以同时进行吗 |
释义 | 一、劳动仲裁和监察程序能一起走吗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执行是不可以一起起执行。比如拖欠工资都可以找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可以处理,都不收费,所不同的是处理的程序。 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程序,受理立案后对单位进行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后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单位拒不执行处理处罚的,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是准司法程序,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开庭质证裁决,裁决结果双方任何一方不认可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既不起诉也不执行裁决结果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两种程序的最终结果都是法院执行,因为无论是劳动监察还是劳动仲裁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优缺点 1、时间的问题。因为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程序,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告知用人单位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这个期限必须走完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足够恶心可以每一步都诉讼然后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样一个案子拖个两年都是可能的。劳动仲裁因为不是行政决定就不存在被复议或诉讼的问题,只有5日的受理时间和45日的裁决时间,案情复杂的可以再延长15日,然后就有了裁决结果。 2、去几次的问题。劳动监察如果准备好了相应的材料基本上在拿到工资之前只需要去一次进行投诉登记就可以了,中间复议诉讼和申请法院执行都是由劳动监察负责,一般不需要劳动者出面。劳动仲裁申请要去一次,开庭至少要去一次,拿裁决书一次,如果单位不执行裁决结果或提起上诉那还要跑几次法院。家在本地这个不是问题,如果在外地就要考虑这个时间成本了。 3、证据的问题。劳动监察是没有裁量权的,也就是说基本只认可书面证据,对于证人证言录音录像也没有鉴定的能力和程序,只能作为参考和辅助,是基本不会作为决定性的证据的。劳动仲裁要开庭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都是认可的证据,对专门性的问题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查证属实的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举证的问题。劳动监察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和诉求的问题对单位调查,需要单位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可以对单位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仲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 5、时效的问题。劳动监察有2年的期限,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举报投诉的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总的来说监察的2年期限是死规定,仲裁的1年时效是灵活的,劳动关系只要存续就不受1年的限制,到有关部门反映过问题也可以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6、关于争议。有争议劳动监察是不受理的,受理后发现存在争议的要撤销立案建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有没有争议劳动仲裁都能受理。 7、单位已经关门或不配合的问题。劳动监察只能就单位拒绝调查询问进行行政处罚,无法涉及劳动者的诉求。劳动仲裁单位如果不举证或不出庭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仲裁可以缺席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8、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只能选一个,不能同时走。 9、最终建议:单位经营正常,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的走劳动监察。单位经营不正常或已经关门停业的,劳动者与单位关于劳动关系、工资数额有争议的走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不同的两个申请流程,因此是不能一起执行的,但是这两个的结果是相同的所以选择那种行为都是可行的。这两种方式在给出结果后,将会进行调节为主的行为,让企业执行对应的义务,如果企业不执行,有效期过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认识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劳动监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者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监察的内容主要有: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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