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1、六级: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七级: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八级: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九级: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5、十级: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附: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