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清算的中止指的是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等情形导致的程序中断。终止指的是清算程序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股份有限公司怎样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流程如下:1、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6、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清算组有什么义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注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