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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有哪些?如何申请?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申请征地信息公开的方式是:
    1.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
    2.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
    3.畅通公开渠道。
    申请征地资料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到底申请信息公开有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在涉及其他行政诉讼时,当事人一般要求行政机关进行书面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应如何申请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
    一、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及卫生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卫生信息,可以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受理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见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
    1.获取和填写申请表
    2.提交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表见代理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民法典表见代理新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综上所述,根据表见代理的规定,授权代理书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写清代理人姓名、权限、代理事项、期限等重要因素,并由被代理人签字。这样就可以防止因为表见代理导致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发生损害。构成表见代理的是有严格条件要求的,其中最重要一项就是行为人无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都有哪些内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的内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该内容由 吴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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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