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天津市诈骗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起,达不到标准可按治安案件处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大小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分析 一、天津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于一万元以上。天津市诈骗罪是以5000元为起刑点。如果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构成诈骗罪的情形是什么 1、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拓展延伸 天津市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刑罚幅度有何规定? 根据天津市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刑罚幅度有明确规定。首先,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包括:一是主观要件,即故意行为,即具有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客观要件,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误信,从而获得不法利益。对于诈骗罪的刑罚幅度,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可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三个档次。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诈骗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天津市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刑罚幅度有明确规定。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具有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误信,从而获得不法利益。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诈骗罪的刑罚幅度可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三个档次。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