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中已获保险公司赔偿后,应当看是不是正当合理的要求,正常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可以向肇事者索赔。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能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赔偿,非医保部分赔偿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垫付费用而相关保险公司未予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肇事车主垫付费用,其各项损失均获足额赔偿,便不再向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也不会提起诉讼。此种情形下,肇事车主根据对交通事故所负责任比例,垫付抢救费用中超额部分,仅能向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向事故受害人主张返还(获取超过事故实际损失的不当得利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