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人员退休从业规定 -退休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原系处级的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科及科以下公务员在离职1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 2、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投资入股; 3、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4、从事、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二)公务员离职后,禁止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索取原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财物; 2、到原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企业、中介机构任职或投资入股; 3、到原任职单位打招呼、托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三)各单位在履行职能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本单位、本系统离职公务员从业的企业指定、提供、介绍业务。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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