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情况不属于犯罪行为:1. 无知地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2. 误认为他人的金融票据是自己的;3. 不知道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与印章不符的支票;4. 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犯错误;5. 无知地使用伪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以下行为不会构成犯罪: (1)不知道使用的金融票据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错误地认为是自己的; (3)不知道存款已不足,错误地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4)因疏忽而在签发汇票、本票时作出错误的记录; (5)不知道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或银行存单是伪造或变造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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