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这也就意味着,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不相抵触的遗嘱,多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生继承时,按照各个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我国民法典实行之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最高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