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不处理因事故引起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处理事故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告处理事故负责的交警不作为,不认真解决交通事故,对工作松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街道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